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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2250号

张林仙与张洪日、大石桥市天宝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林仙,张洪日,大石桥市天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2250号

原告:张林仙,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涉县。

被告:张洪日,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大石桥市天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英风村。

法定代表人:曹学玲,任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丰华颐和村6#楼103门市。

负责人:何玉忠,任经理。

原告张林仙与被告张洪日、大石桥市天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张林仙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林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张林仙负担。

审判员  樊永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