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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466号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李仙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3646-0。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被执行人李仙江,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杨明东,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黄德智,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建红,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268882.1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66.50元、申请执行费3933.23元。但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杨明东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黄德智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本院已依法进行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另查,被执行人李仙江、王建红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4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仙江、杨明东、黄德智、王建红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