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143号被执行人欧阳金武,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欧阳金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闵运桥二O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