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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6004号

罗怡与周维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怡,周维素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6004号

原告:罗怡,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周维素,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怡与被告周维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怡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