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6004号
原告:罗怡,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周维素,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怡与被告周维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怡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 艳 来源:百度“”
罗怡与周维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6004号
原告:罗怡,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周维素,女,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罗怡与被告周维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怡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广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任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