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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82号之一

南昌市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余文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昌市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余文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桑海南路351号。组织机构代码:79477797-X。

被执行人:余文彪,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南昌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文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昌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文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预查封被执行人余文彪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位于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位于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一套。被执行人余文彪至今仍为归还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款13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虽预查封被执行人余文彪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位于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位于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各一套,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现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余文彪暂无其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顺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82号执行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国辉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余建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涂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