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4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东闯,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黄故山路9号1-3楼。
负责人:苏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台州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62号。
负责人:江陈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毛东闯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浙江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台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毛东闯于2017年10月18日申请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毛东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毛东闯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毛东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毛东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 珊
审 判 员 陈红建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 濛
书 记 员 李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