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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行初81号

何某与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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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81号原告何某,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向仁举,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秦性兵,局长。出庭负责人温中林,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松,利川市国土资源局谋道国土所所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孙某,男,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原告何某诉被告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土���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曾

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

人民陪审员吴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