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1241号

余莉、叶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莉,叶永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余莉,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叶永祥,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余莉与叶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莉与被执行人叶永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余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