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余莉,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叶永祥,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余莉与叶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余莉与被执行人叶永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余莉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宋万军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