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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4300号

李玉军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玉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卡,王新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4300号

原告:李玉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光明路(东外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保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冯卡,男,1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王新亮,男,50岁,汉族,住浚县。

原告李玉军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卡、王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李玉军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卡、王新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军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金黎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冯卡、王新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军负担。

审判员  武文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