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5588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邓志军,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邓志军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刑初1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邓志军应缴纳刑事罚金2000.00元。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秀
审判员 张中科
审判员 李 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壮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