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Z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一层101室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浩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冉娅,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冉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冉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瓜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0086.1元、截止2017年8月21日的逾期利息808.73元及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2182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6%的标准计算),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6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冉娅存款18350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恩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