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3刑初342号公诉机关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晓清,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化县。2002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3月11日因盗窃被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26日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8月30日龚晓清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4年5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6月1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7月12日由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晓清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晓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6月份,被告人龚晓清在益阳市安化县梅城镇共实施诈骗作案16起,骗取现金18560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7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启安新区熊某的“富兴家具店”假装购买家具,以借钱为其岳父支付住院费为由骗走熊某、夏某1夫妇现金1500元;2、2017年1月18日14时,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启安新区吴某的“东方红门业店”假装购买防盗门,以借钱为其舅舅支付住院费为由骗走吴某现金1000元;3、2017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望城村蒋某1的小商店内假装购买烟酒,以借钱支付买鸡的押金为由骗走蒋某1现金1000元;4、2017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南桥村曹某的“南塔炒货店”假装购买炒货,要曹某多开60元的票,曹某给了他60元现金,原来以借钱支付买鸡的钱为由骗走曹某现金1000元;5、2017年2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镇政府附近刘某1的“称心家具店”假装购买家具,以借钱支付油漆钱为由骗走刘某1现金1000元;6、2017年2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租了蒋某2的货车假装到东坪镇拖物品,以借钱支付冰柜的钱为由骗走蒋某2现金2300元;7、2017年3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家家福超市旁边龚某皇后歌舞厅假装要订餐,以借钱支付亲戚住院费为由骗走龚某现金1700元;8、2017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紫云村以借摩托车的名义在刘某2丈夫李某2手中骗走一台两轮女式摩托车,后将摩托车骑至梅城镇东门桥旁罗某1的水泥店,假装购买水泥,后以借钱购买瓷砖为由骗走杨某现金1500元;9、2017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兴旺小区文金安的农机销售店假装购买农机设备,文金安让夏某2送货,被告人龚晓清以借钱支付亲戚住院费为由骗走夏某2现金1100元;10、2017年4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龚晓清���梅城镇农贸市场肖某1的“浩佳批发部”假装购买烟酒,之后在“涟源酒厂”买了600元酒,以借钱支付酒钱为由借肖某1现金1000元,后又借钱以支付买鱼钱为由骗看着肖某1现金1000元,肖某1将酒返还能“涟源酒厂”,酒厂老板退给肖某1现金600元;11、2017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望城村罗某2的修车店内假装请其修车,以借钱支付亲戚住院费为由骗走罗某2现金600元;12、2017年5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栗林村租了王某的车谎称接其妻子小孩,后以借钱支付妻子出院费为由骗走王某现金600元;13、2017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氮肥厂附近租了肖某2的车谎称去大福镇搬家具,后以借钱支付欠房东的钱为由骗走肖某2现金1500元;14、2017��6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信用社附近刘某3的五金店假装购买铁线等,后以借钱支付菜钱为由骗走刘某3现金500元;15、2017年6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梅城镇南桥村龙某家以办白喜事为由,假装购买一头猪,由伍某送货,后以借钱支付货款为由骗走伍某现金800元;16、2017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龚晓清在乐安镇浮青李某1的不锈钢店里假装做窗,后以借钱支付妻子出院费为由骗走李某11000元,后800元退给了李某1。被告人龚晓清于2017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晓清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订货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通话详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谢某、龙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夏某1、吴某、蒋某1、曹某、刘某1、蒋某2、龚某、罗某1、刘某2、杨某、夏某2、肖某1、罗某2、王某、肖某2、刘某3、伍某、李某1的陈述;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龚晓清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晓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龚晓清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晓清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晓清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晓清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晓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龚晓清的刑期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惠群
人民陪审员 颜艳云
人民陪审员 彭卫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小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