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刘增良,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闫广平,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执行刘增良与闫广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闫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广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广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广平存款159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