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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967号

刘增良、闫广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增良,闫广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刘增良,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闫广平,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执行刘增良与闫广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闫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广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闫广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广平存款1593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国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