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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55号

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文治、中山市横栏镇信朗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文治,中山市横栏镇信朗照明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55号

原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永裕路。

法定代表人:朱钰君。

被告:刘文治,男,1986年12月,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信朗照明电器厂,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东路内街经营者:刘文治。

原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霓公司)诉被告刘文汉、中山市横栏镇信朗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赛霓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列写了被告刘文治的住所地等信息,但未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通知其予以补正,但其逾期未予补正。

本院认为,赛霓公司不能提供刘文治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使刘文治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通知补正但赛霓公司逾期未能补正,故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驳回赛霓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震华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壹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