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1155号
原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永裕路。
法定代表人:朱钰君。
被告:刘文治,男,1986年12月,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信朗照明电器厂,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东路内街经营者:刘文治。
原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霓公司)诉被告刘文汉、中山市横栏镇信朗照明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赛霓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列写了被告刘文治的住所地等信息,但未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通知其予以补正,但其逾期未予补正。
本院认为,赛霓公司不能提供刘文治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使刘文治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经本院通知补正但赛霓公司逾期未能补正,故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驳回赛霓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赛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谭震华
审判员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蔡壹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