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负责人徐焱。被执行人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工业园区(山建村),注册号330183000049732。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联工业区1号,注册号330183000083880。法定代表人羊少剑。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兑仓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4民初1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对本院(2016)粤0604民初75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确定的债务在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4888319.0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14日由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已于同年8月31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民初1259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志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