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蜀北中路257号。负责人罗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何燕俊,男,生于1981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蓬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燕俊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溪民担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2140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已查控被执行人何燕俊的财产,并已限制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海文
审 判 员 陶清珍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