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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460号之一

洪晓静与冉佳、聂娅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晓静,冉佳,聂娅娣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4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洪晓静,女,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冉佳,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聂娅娣,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洪晓静与冉佳、聂娅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7月18日洪晓静以(2017)川0104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冉佳、聂娅娣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应承担的诉讼费2230元及借款本金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川0104民初188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查封了冉佳房屋。因诉讼保全查封的房屋存在较高抵押,洪晓静表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此外,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冉佳、聂娅娣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洪晓静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加辉

审 判 员  王雪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文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