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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申353号

寇德政、陈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寇德政,陈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35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寇德政,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标,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思,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寇德政因与被申请人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寇德政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数百万的资金变动,陈思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对资金来源也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及解释,寇德政否认借款的实际发生,并多次提出申请要求查明陈思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状况等,但法院并未查明就直接判决;

二、2012年5月,寇德政欲向陈思借款19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陈思让寇德政夫妻出具了190万元的借条及收条。第二日,陈思又让寇德政夫妻出具了13.3万元的借条及收条。但是寇德政出具借据后,陈思并没有将190万元支付给寇德政,寇德政向其索要借条及收条,但陈思始终未给予寇德政;

三、寇德政实际归还的借款本息是67万元,而不是56万元;

四、原审法院对利息认定错误;

五、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本院再审审查认为,寇德政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寇德政否认其从陈思处实际借款190万元及13.3万元的事实,但寇德政对于其向陈思出具借条及收条这一事实并不否认,只是辩称并未实际取得钱款,对此,寇德政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未收到借款的事实,原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各方陈述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寇德政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寇德政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子青

审 判 员 吴启龙

审 判 员 唐 皓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英禄

书 记 员 杜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