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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

黄永林与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永林,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民委员会,醴陵市东富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

原告:黄永林。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董事长。

被告: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四杨居委会。负责人黄永桃,村长。

被告:醴陵市东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醴陵市东富镇四杨居委会俄公岭组1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江,镇长。

原告黄永林与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民委员会、醴陵市东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永林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原告黄永林承担。

审 判 长  杨 坚

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

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艳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