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037号
原告:黄永林。
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左权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日新,董事长。
被告: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镇四杨居委会。负责人黄永桃,村长。
被告:醴陵市东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醴陵市东富镇四杨居委会俄公岭组1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江,镇长。
原告黄永林与被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醴陵市东富镇龙源冲村民委员会、醴陵市东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永林于2017年10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元,由原告黄永林承担。
审 判 长 杨 坚
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
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艳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