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若君、程庆兰、卫建华、何学中。本院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若君、程庆兰、卫建华、何学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1721执12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民
审判员 王俭春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战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