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胜,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刘洪友,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杨文胜与被执行人刘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2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