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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2076号

杨文胜、刘洪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胜,刘洪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2076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胜,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刘洪友,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杨文胜与被执行人刘洪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0321执2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