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文彪,男,汉族,1984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昌万家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2688号银燕物流基地零担区10栋L-10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01488Y。
法定代表人:万正平,系该公司总经理。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昌万家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文彪医疗费24205.93元,伤残赔偿金106000元,误工费18247.5元,营养费340元,护理费12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17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684.6元,合计184572元的50%,并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即赔偿申请执行人7928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再审,本案在再审审理中。
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理中,本案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文��判员章辉
审判员 吴胜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