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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743号

孟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743号被执行人孟丹,女,1995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德惠市建设街红星委14组。本院在执行孟丹罚金一案中,通过向房产部门查询,向国有土地资源局查询,向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天志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