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7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敬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鄂01执他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无办公人员,无办公场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建业
审判员 陈正旺
审判员 林友乐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