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7010号之一原告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黑石铺街道披塘村藕塘组2栋5-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66306727K。法定代表人李文玖。委托代理人黄文欢,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170708X。法定代表人彭佑文。委托代理人邓飞飞,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望城县。委托代理人陈家雄,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雷锋大道558号奥莱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50121184。法定代表人沈宏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幼德,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员,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候蕾,女,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员,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2017)湘0104民初7010号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的所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浩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王运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