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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555号

佛山市凯泰创展科技园有限公司、曾伟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凯泰创展科技园有限公司,曾伟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凯泰创展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锋。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强,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上诉人佛山市凯泰创展科技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伟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90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与其他租户签订大量于涉案合同相类似的租赁合同,有可能对现租户产生极大影响,甚至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原审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具有上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依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耿 翔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君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