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
负责人:葛强,行长。受委托人:马爱华,该公司职员。受委托人:闫宝东,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川云里101号104室。
法定代表人:宋恒裕,经理。
被执行人:牛宪文,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牛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完成本次执行工作,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平
审判员 迟雪涛
审判员 张保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静帅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