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霞。被执行人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峰,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嘉永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滨,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永。被执行人王继伟。被执行人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兰瑞。申请执行人张云霞与被执行人山东芮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布莱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嘉永贸易有限公司、李永、王继伟、潍坊华瑞高技术陶瓷有限公司、王兰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郭介东
审判员 袁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