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779号原告唐德江与被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德江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德江提出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德江撤诉。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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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德江与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779号原告唐德江与被告北京爱家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德江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唐德江提出的撤诉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唐德江撤诉。
审判员 黄莹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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