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5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波,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潘迪斌,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波与被执行人潘迪斌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6月27日向被执行人潘迪斌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潘迪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金波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潘迪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潘迪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潘迪斌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1800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其他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经查,被执行人潘迪斌在台州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潘迪斌在台州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潘迪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迪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潘迪斌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迪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潘迪斌采取媒体曝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潘迪斌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措施。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潘迪斌。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18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及罚款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1155元。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潘迪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潘迪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扣划、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潘迪斌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5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澄川
代理
审判员 鲍罗亭
代理
审判员 林 威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赖军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