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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759号

王焱、陈文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焱,陈文新,陈某,闫卫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7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焱,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垚(王焱之兄),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新,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江(陈文新之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理人:陈文新(陈某之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琪江(陈某之祖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闫卫忠,住山西省平遥县。再审申请人王焱因与被申请人陈某、陈文新、闫卫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焱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26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申请人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再审申请人已经为闫卫忠配备了居住必要的家用电器及设施、将房屋交付给闫卫忠使用并且没有保留房门钥匙,在承租期内未经闫卫忠同意,再审申请人无权进入房屋,所以闫卫忠未经再审申请人同意擅自安装燃气热水器,再审申请人并不知悉。根据公安机关照片可知,房屋内存留有刚刚打过墙眼留下的砖头粉末,再审申请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不可能发现闫卫忠擅自安装热水器的行为。2.再审申请人在本次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规定出租房屋需向房管部门备案、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如不登记则没收所得或罚款,但也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并未规定不登记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也未确定出租人未登记备案需要承担责任。3.王秀艳的死亡结果应当由王秀艳本人及闫卫忠承担责任。再审申请人已经为房屋安装了40L史密斯电热水器,具备漏电保护设施,安全级别高,足以供闫卫忠日常使用。一审法院查明燃气热水器是死者王秀艳联系的购买并由闫卫忠自行安装。王秀艳和闫卫忠在未对该热水器检测的情况下,将二手热水器安装在室内并立即使用,均应当清楚安全隐患。4.一审判决适用公平责任分担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王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焱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管理和安全检查,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未尽到上述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承租人闫卫忠在房屋内安装具有安全风险的燃气热水器,导致王秀艳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故再审申请人在王秀艳死亡事件中,具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再审申请人对于因王秀艳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对再审申请人王焱的“其已尽到房屋管理义务,不应对王秀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黄砚丽

代理

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