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王某某与冯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3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2、被执行人冯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房屋租金1016666元、赔偿经济损失560266.67元。3、被执行人冯某某承担仲裁费25732元、公告费800元、本案执行费1889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直接向被执行人冯某某送达了本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2017年6月19日至2017年10月17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2017年7月19日网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5875.99元,冻结其银行账户,于2017年8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发还案款116983.99元,缴纳本案执行费18892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院职权将被执行人冯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报备案通知书。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锐
审 判 员 李 凯
代理
审判员 汤文革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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