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9执恢17号

董茂林、李怀秀申请执行左有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茂林,李怀秀,左有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董茂林,男,1964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申请执行人李怀秀,女,1931年10月14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左有武,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董茂林、李怀秀申请执行左有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楚中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董茂林、李怀秀于2017年9月30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全案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恢17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利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戍乔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