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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685号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明支行、唐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明支行,唐科,陈俊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明支行,住所地泸县嘉明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728043。

负责人:李忠楷,行长。

被执行人:唐科,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陈俊雅,女,198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明支行与被执行人唐科、陈俊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唐科、陈俊雅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金融借款2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以(2017)川0521民初951号之二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唐科、陈俊雅共有的位于泸县玉蟾大道吉福街106号1幢2单元7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0009646,面积117.47平方米】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科、陈俊雅共有的位于泸县玉蟾大道吉福街106号1幢2单元7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60009646,面积117.47平方米】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 斌

审判员 毛启君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宗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