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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3357号

3381张叶玲与曹海军、曹海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叶玲,曹海军,曹海东,姜亚丽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3357号申请执行人张叶玲,女,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被执行人曹海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曹海东,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姜亚丽,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张叶玲与曹海军、曹海东、姜亚丽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582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曹海军应偿还原告张叶玲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被告曹海东、姜亚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叶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5822号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

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成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