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730号
原告: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人力社保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守权,局长。
被告: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安福,总经理。
原告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温州臻仁鞋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平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黄海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吴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