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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464号

彭会申请执行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会,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彭会,女,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谭小麟,系该公司董事长。彭会申请执行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58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2016年11月10日前偿还彭会借款100000.00元,按照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2月27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方县南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该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执4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曾家学

审判员  徐德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