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989号被执行人沙古古体,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被执行人吉足格夫,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彝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期间,经对被执行人沙古古体、吉足格夫银行、房产、股份、车辆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沙古古体、吉足格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沙古古体、吉足格夫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沙古古体、吉足格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丰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慧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