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784号
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坤要,总经理。
被告:付俊山,女,1935年7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俊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秦艳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韩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