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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1015号

曹小刚、王笑燕、朱飞兰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小刚,王笑燕,朱飞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小刚,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笑燕,女,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原审

被告:朱飞兰,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上诉人曹小刚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66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曹小刚上诉称:认为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被告曹小刚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的证明其主张,其住所地仍应认定为在东阳市,故东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徐 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徐艳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