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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314号之一

章小波与杨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小波,杨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3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小波,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杨彬,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章小波与被执行人杨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租金13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72元。本院在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