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658号
申请执行人:李良攀,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四川省西充县人,现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执行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元市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宋海涛(该公司经理)。关于李良攀申请执行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芦山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6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元利州东路支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苍龙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元利州东路支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在16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维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