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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行审84号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张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04行审84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吴革,局长。被执行人张某,男,住自贡市大安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因被执行人张某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大公(牛)行罚决字(2017)16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刘玉聪

人民陪审员  胡凯宁

人民陪审员  陈 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虞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