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482号申请执行人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重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7号12-1至12-6、13-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172683XW。
法定代表人:崔云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马绒梅,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执行人祖亚菲,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关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祖亚菲,马绒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14649号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祖亚菲,马绒梅返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和公告费共216749.57元以及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