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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232号

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安徽省淮锦商贸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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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232号

申请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

申请人(原申请人):安徽省淮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华冷公司A座98、99#铺位,组织机构代码68362534-0。

法定代表人:张登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三元村1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8490485W。

法定代表人:费弟云。申请人安徽省淮锦商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法民初04423-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房屋(权证号:**)进行了查封。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姜佳莹对被申请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作出(2017)渝0117民破3号决定书,指定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现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诉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巴牛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钦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