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846号
原告:钟才清,男,汉族,1978年6月14日出生,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被告:吴林森,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原告钟才清诉被告吴林森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31日,原告钟才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钟才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钟才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收取),由钟才清负担。
审判员 邓方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