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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276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谢伟、周云、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谢伟,周云,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7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贺涛,系该行行长。被告谢伟,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周云,男,汉族,湖南省芦淞区人,住湖南省芦淞区。被告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负责人:陈涛。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诉被告谢伟、周云、株洲宏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自动撤回起诉。

审判员  谭夏先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易文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