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5194号
原告:张伟浩,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范卫洪,男,1986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张伟浩诉被告范卫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张伟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伟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