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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871号

原告钱某1、钱某2、钱某3、钱某4、钱某5与被告钱某6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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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87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原告钱某1、钱某2、钱某3、钱某4、钱某5与被告钱某6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5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7)津0105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八页“……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涉诉房屋7/16权利份额系被继承人钱凤祥的遗产,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信……”补正为“……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涉诉房屋7/16权利份额系被继承人钱凤祥的遗产,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审判员  訾文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