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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562号之一

562王利君与刘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利君,刘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562号之一

申请人:王利君,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刘谦,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王利君与被申请人刘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谦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谦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王婷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谦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谦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婷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