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562号之一
申请人:王利君,男,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
申请人:刘谦,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申请人王利君与被申请人刘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谦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谦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王婷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谦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刘谦所有的价值为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婷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